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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36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麦恩孝、潘颜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恩孝,潘颜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36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负责人:李小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恩孝,男

被告:潘颜娇,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麦恩孝、潘颜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麦恩孝、潘颜娇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麦恩孝、潘颜娇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年利率18%计算,罚息为年利率23.4%,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逾期利息为33245.8元,罚息2802.72元,复利1353.53元)。2.被告麦恩孝、潘颜娇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合同约定:授信额度50万元,贷款年利率18%,罚息年利率23.4%,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支付复利,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履约情况:被告麦恩孝在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额度项下,向原告申请了109笔贷款。自2017年3月5日起,被告麦恩孝出现还款逾期,共有13笔贷款未按时还款,截止2017年6月27日,尚有贷款本金50万元未结清。欠款情况:截止2017年10月30日,被告麦恩孝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57706.67元,罚息11094.27元,复利5487.12元。夫妻关系:被告潘颜娇作为被告麦恩孝的配偶,在被告麦恩孝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上签名。

本院认为:被告麦恩孝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麦恩孝归还拖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借款期间内的复利,以及承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后的复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颜娇作为被告麦恩孝的配偶,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签名,共同向原告申请案涉贷款,本案债务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颜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恩孝、潘颜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74288.06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

二、被告麦恩孝、潘颜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9184元,财产保全费3212元,合计12396元,由被告麦恩孝、潘颜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明敏

审 判 员  王 思

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健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