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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592号

武雪峰与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雪峰,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59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592号

申请执行人:武雪峰,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马丽君、张超,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萍,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孙智彬,男,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友谊村*******号。

原告武雪峰诉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6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武雪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共同偿付原告武雪峰借款本金192.1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止的利息12万元,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由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56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王萍、孙智彬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家瑶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