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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428号

涂鹏与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鹏,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428号

原告:涂鹏,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谢二东村北区北楼(2#楼301号网点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菊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涂鹏与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后。原告涂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扔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