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428号
原告:涂鹏,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谢二东村北区北楼(2#楼301号网点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菊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涂鹏与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后。原告涂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扔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