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46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龚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龚某,男,汉族。申请人张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某、龚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宝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