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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195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地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吴庆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庆国,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将被执行人吉林市机械设备成套销售中心、吴庆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1)丰经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李玉民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