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8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归芸,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寿生,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原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张端书。
上诉人归芸因与被上诉人何寿生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归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归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刘 欢 飞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新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