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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8号

钟月娥与冯润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月娥,冯润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钟月娥,女,壮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润棠,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钟月娥诉冯润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润棠应向钟月娥偿还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钟月娥对被执行人冯润棠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2号E座903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冯润棠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月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本案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冯润棠名下的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2308996.40元成交。拍卖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后,余款2295787.40元已退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冯润棠名下有粤Y×××××、粤E×××××、粤X×××××小汽车,已由本院另案备案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拍卖。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润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8号案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婕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