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行初94号

陈瑾芳、吕俊等与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瑾芳,吕俊,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2行初94号原告陈瑾芳,女,汉族,1959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吕俊,男,汉族,1987年06月3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晖,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璐璐,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龙兴路创业中心5-8层。法定代表人田德海,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华,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大道留学生创业园办公楼207、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谨芳、吕俊诉被告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河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陈谨芳、吕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谨芳、吕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谨芳、吕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谨芳、吕俊负担。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赵翠萍

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