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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462号

张建宏申请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宏,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宏,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芦山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关于张建宏申请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宏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94394.80元,已执行10400.00元,剩余83994.80元未执行。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5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郭 维

审判员 郑晓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