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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637号

徐州市星驰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史证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市星驰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史证金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星驰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7号江海不锈钢城4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荣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史证金,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徐州市星驰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证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3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存款,本院并根据查询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辽P×××××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3、2017年10月31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院中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