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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701号

孙忠明与唐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忠明,唐成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701号之一

原告:孙忠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唐成仁,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孙忠明与被告唐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忠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季久燕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人民陪审员  胡 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施邹芸?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