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701号之一
原告:孙忠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唐成仁,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孙忠明与被告唐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忠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季久燕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人民陪审员 胡 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施邹芸?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