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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177号之二

陶才奎张志与吴修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才奎,张志,吴修祥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177号之二

被执行人:陶才奎,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张志,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生,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吴修祥,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生,务农,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陶才奎、张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修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235000元、案件受理费241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务工资235000元、案件受理费241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元烽

审判员  郭显奇

审判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