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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1003号

孙金勇与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勇,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1003号原告孙金勇,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龚道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孙金勇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SQXXXXXXXXXXXXXXXXXXX0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复决字[2017]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违反《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属于违规发布且未备案,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撤销SQXXXXXXXXXXXXXXXXXXX07号告知书和公复决字[2017]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市公安局辩称,原告要求获取的《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已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其所作告知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安部辩称,其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你局现行户口审批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你局2011年出台的户口审批程序规定已失效)”。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7的告知书,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涉及《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已在上海市公安局政府网站(www.police.sh.cn)政务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建议你上网查询。

原告不服,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于同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公安局的告知书。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的是户口审批的执法依据,其所提申请实质是咨询,不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公安局所作告知及公安部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且市公安局已告知了原告查询的途径,原告起诉系对《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合法性的质疑,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关注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知情权的问题,不承载或解决信息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金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孙金勇。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德强

审 判 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董荣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霖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