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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恢93号

李亚申请执行王朝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亚,王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男,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朝辉,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亚申请执行王朝辉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23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