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男,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朝辉,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亚申请执行王朝辉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23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