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民申1859号

潘金角、洪小芬、邵敬土与林柏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金角,洪小芬,邵敬土,林柏良,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8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金角。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小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敬土。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柏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柏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潘金角、洪小芬、邵敬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潘金角、洪小芬、邵敬土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在自愿及协商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约定的是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借款利息。考虑到这个情况,再审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提出双倍的罚款。被申请人林柏良、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其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潘金角、洪小芬、邵敬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伟东

审判员  熊雯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