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催12号
申请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国家:中国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XXX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孙家军,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5,316.06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居勇敏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