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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848号

袁兆兴与吴华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兆兴,吴华彪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袁兆兴,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利丰村十二户屯212号。身份号码230102195903255818。

被执行人:吴华彪,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和平村东井子屯681号。身份号码232101196609094013。本院在执行袁兆兴与吴华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兆兴于2017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3734万元,未执行9.373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华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华彪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不动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吴华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吴华彪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龙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孟祥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