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刘双桃,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卫全,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沪011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卫全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双桃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卫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2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双桃依据(2017)沪011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云龙
审判员 钱 斌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觉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