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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248号

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9978-6,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5967-2,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183号。法定代表人范兴才。

被执行人: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1512-5,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一村华陆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朱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4545-5,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一村。法定代表人朱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文清,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朱斌,男,汉族,1988年3月6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范雁铭,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44400元及利息。

二、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赔偿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7800元。

三、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对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负担。因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报告财产,并将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查明,范雁铭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阳光国际花园109号2001室房产(面积为257.4平方米),该房产已先行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抵押金额为151万元,且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朱斌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6**z8大众牌桥车一辆,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桑塔纳牌桥车一辆,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解放牌货车一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的情况也了解,也无法提供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丹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