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180号��请执行人:张正英,女,1979年3月8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勐腊县,现住该处。
被执行人:黄云军,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正英与黄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云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张正英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岩坎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