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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402号

张兵、张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兵,张超,张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4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张超,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张加帅,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兵与张超、张加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加帅名下车辆鲁J×××××号轿车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1月日起至2019年11月日止。查封期内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