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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873号

黄朝亮、陈进、孙思贵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朝亮,陈进,孙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黄朝亮,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陈进,男,彝族,1975年5月18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孙思贵,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陈进、孙思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朝亮经济损失381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8元、执行费493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0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