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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特4号

尤贵珍、尤金法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尤贵珍,尤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特4号

申请人:尤贵珍,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

申请人:尤金法,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代理人:龚景葵,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义乌市。申请人尤贵珍申请认定尤金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尤金法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在社区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等处治疗,如今近亲属只剩下申请人一人,请求赋予监护权。经审查,被申请人多年来因分裂情感性××反复多次入院治疗,目前于杭州市仁爱医院长期住院疗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尤金法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浙大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22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尤金法目前符合“分裂情感性××”诊断,由于疾病影响,被申请人无法完整理解本次鉴定的目的,不能完整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处理自己事宜,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评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患“分裂情感性××”,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意见书评定,本院确认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尤贵珍要求指定其为尤金法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尤金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尤金法的姐姐尤贵珍为尤金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丁观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