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2799号

余成庆与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成庆,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余成庆,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00924694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成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1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51128.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工资51128.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67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