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5650065-X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强,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朱红,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朱志亮,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于淑兰,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天津璎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A4014室。组织机构代码:05870582-0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毅华,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郭新田,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工农村堰滨里8-1-4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502164233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信息、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耀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代理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