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227号
原告:刘辉,男,1980年7月30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纪丽彦,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苏全通,公司经理。
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富通太阳城项目部,住所地宁阳县。代表人:姚刚,分公司经理。
原告刘辉、纪丽彦与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富通太阳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刘辉、纪丽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辉、纪丽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光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