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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1170号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致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致远,姜淑丽,郭宴敬,刘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致远,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姜淑丽,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郭宴敬,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刘玉良,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致远、姜淑丽、郭宴敬、刘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姜淑丽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幸福中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淑丽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幸福中路分理处15×××22账户的存款10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滨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