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致远,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姜淑丽,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郭宴敬,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刘玉良,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致远、姜淑丽、郭宴敬、刘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姜淑丽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幸福中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淑丽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幸福中路分理处15×××22账户的存款10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滨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