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邓叶青,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邓叶青罚金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叶青应缴交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邓叶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经本院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叶青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