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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490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邓叶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邓叶青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邓叶青,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邓叶青罚金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叶青应缴交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邓叶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经本院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叶青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