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180号
原告:徐方辉,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泰山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林培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礼川,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方辉与被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后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徐方辉负担。
审判员 潘道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