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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1180号

原告徐方辉与被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方辉,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180号

原告:徐方辉,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泰山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林培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礼川,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方辉与被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后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徐方辉负担。

审判员  潘道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