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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2536号

范灿与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灿,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536号

原告:范灿,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喜。

原告范灿与被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范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