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536号
原告:范灿,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喜。
原告范灿与被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范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