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方达售配店,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南门外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24600108063(1-1)。经营者:方风时。
被执行人:绩溪县祥飞城市卫生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北大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32277325XH。
法定代表人:许长艳。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绩溪县祥飞城市卫生清洁有限公司银行查询无任何存款,且无法联系。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沐(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