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财保25号
申请人:万正平,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刚,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申请人万正平于2017年9月22日向荆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18,465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4201009049900170000016)。2017年10月31日,荆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18,46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正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敏打印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本用纸院长庭长合议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