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赖子焱,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
被告:赖洪秒,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
原告赖子焱与被告赖洪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赖子焱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赖子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子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赖子焱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君
审 判 员 杨雄辉
人民陪审员 许倡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