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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2064号之一

赖子焱与赖洪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子焱,赖洪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赖子焱,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

被告:赖洪秒,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

原告赖子焱与被告赖洪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赖子焱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赖子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子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赖子焱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君

审 判 员  杨雄辉

人民陪审员  许倡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