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75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绍元,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可元,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彭绍元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简称武陵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绍元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征收采用模拟征收程序属违法征收。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并未公布,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未告知彭绍元,评估报告亦系伪造,武陵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违法。(二)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实有面积应为124.66㎡而非109.67㎡。土地证(共有使用权)面积20.32㎡、一次性修建杂物间面积14.99㎡以及20%的公摊补助未计入,61万元的补偿标准偏离近期当地商品房市场价,征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未对彭绍元房屋给予公平补偿。(三)一审法院剥夺彭绍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对于其裁定武陵区政府停止侵害、恢复供水供电等请求未予答复。(四)彭绍元房屋不属涉案棚改范围,征收实为商业开发,武陵区政府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五)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补偿情况下,武陵区法院在未经协调听证及告知情况下强拆多个被征收人房屋,行为亦属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7日,常德市棚改办下达常棚办建(69)号常德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书,确认鑫龙二期棚改项目符合常德市棚户区认定条件,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年5月13日,白马湖街道办组织所有被征收人召开鑫龙二期棚改项目动员大会,发放宣传单,并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疑问作出回答。2015年5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武陵区征补办)发布鑫龙二期棚改项目私产部分关于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告示,并公布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5年5月29日,白马湖街道办召集被征收人召开选定评估机构会议,选定评估机构湖南鸿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公司)。2015年6月1日,武陵区征补办公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并为鸿天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5年6月15日至16日,鸿天公司对彭绍元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彭绍元在场并签字确认。2015年11月11日,武陵区征补办发布关于鑫龙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宿舍区房屋实施模拟搬迁的公告,白马湖街道鑫龙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宿舍区房屋模拟搬迁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同时予以公布。彭绍元所有房屋位于鑫龙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蓝线图范围内。2015年11月12日,鸿天公司公示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彭绍元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为:栋号为南6,房号102,用途住宅,结构混合,层数1/6,建成年代1999年,朝向南北,土地类型划拔,证载面积109.67㎡,评估单价4633.05元/㎡,评估价值508107元。彭绍元未对初步评估结果提异议。2015年12月25日,白马湖街道办发布告示,告知签约率超过模拟搬迁约定签约比例,项目成立,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彭绍元在规定期限内与白马湖街道办协商不成,未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同日,武陵区征补办作出《关于拟征收房屋范围的通告》并予以公布。2016年1月5日,武陵区政府发布《鑫龙公司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2016年1月12日,武陵区征补办公示鑫龙二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内入户调查结果。2016年2月4日,白马湖街道办召集会议,就鑫龙二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2016年2月5日,武陵区征补办公示鑫龙二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武陵区政府发布鑫龙二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6年2月15日,鸿天公司对彭绍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作出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542659元。该评估报告由白马湖街道办于2016年2月23日向彭绍元直接送达。2016年3月7日,武陵区政府委托白马湖街道办向彭绍元送达鑫龙二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2016年3月14日,鸿天公司对彭绍元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价值分户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69485元。该评估报告由白马湖街道办于2016年3月28日向彭绍元留置送达。白马湖街道办工作人员先后三次与彭绍元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4月18日,武陵区政府对彭绍元房屋作出征补决定,并于2016年5月3日委托白马湖街道办留置送达。彭绍元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可见,在常德市棚改办下达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书后,武陵区政府为实施鑫龙二期棚改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布。武陵区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予以了公布。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对彭绍元被征收房屋经过调查登记形成评估报告后,向彭绍元进行了送达,彭绍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彭绍元达成补偿协议,武陵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与程序合法,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彭绍元申请再审所述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未经公示等诸多违法情形,与事实不符。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系依法按照程序作出,应当作为实施征收补偿的合法依据。武陵区政府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彭绍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对彭绍元房屋实地勘查时,彭绍元不仅在场而且签字确认。涉案征补决定确定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符合补偿方案相关规定。彭绍元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却在诉讼阶段对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面积提出异议,并以现时同地段商品房销售价质疑补偿标准,依法不予采信。补偿方案虽然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并腾房可享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补助和奖励。但彭绍元在既未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情形下,主张享受公摊面积补助奖励,不符合征收补偿方案。其关于共有土地面积亦应补偿的意见,亦与补偿方案不符。因此,其以前述事由质疑原审认定并请求再审本案,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彭绍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彭绍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王毓莹
审 判 员 熊俊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霞
书 记 员 黄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