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钦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八里庄。
法定代表人:崔玉柱。申请执行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31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1、车辆号牌号码:冀J×××××乘龙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622257);2、车辆号牌号码:冀J×××××福田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063133);3、车辆号牌号码:冀J×××××帕萨特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416605);4、车辆号牌号码:冀J×××××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024141),目前不宜强制执行,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