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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10号

江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女,1990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