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女,1990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