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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5083号

罗美茹、罗正辉等与张彩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美茹,罗正辉,张彩兰,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5083号

原告:罗美茹,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罗正辉,男,汉族,193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彩兰,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茹、罗正辉诉被告张彩兰、张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美茹、罗正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美茹、罗正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