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5083号
原告:罗美茹,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罗正辉,男,汉族,193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彩兰,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茹、罗正辉诉被告张彩兰、张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美茹、罗正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美茹、罗正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