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行申7510号

覃联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覃联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75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联道,男,壮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化路**号。法定代表人韦萧强,县长。再审申请人覃联道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化县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4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覃联道诉称,2007年8月,大化县政府为建设岩滩坝首至坡贵四级公路项目,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亦未征求包括覃联道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未签订用地补偿协议,未支付土地补偿款,强行使用筑路机械施工,侵害覃联道等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10月9日,大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出大人信复字(2008)32号《关于要求调处乙圩乡政府非法克扣移民粮补等问题信访的复函》(以下简称32号复函)称:大化县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战“水电路”公益项目中,县人民政府没有专项资金补偿,原则上由受益村屯的群众自行协商解决,土地由受益村屯群众无偿提供。2012年10月25日,大化县在原占地基础上对岩滩坝首至坡贵四级公路进行改建。2016年,覃联道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大化县政府建设农村公路未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相应补偿费。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行初156号行政裁定认为,覃联道请求确认大化县政府未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违法,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化县政府实施了被诉征收土地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覃联道的起诉。覃联道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认为,覃联道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化县政府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覃联道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证据,证明大化县政府同意实施建设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此类证据应由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审对覃联道的申请未予回应欠妥,但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覃联道申请再审称:一审期间,覃联道提出请求调取岩滩坝首至坡贵四级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概算资料,而一审法院未予回应即驳回起诉错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亦不妥当。2014年11月7日,大化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韦高峰向中央巡视组综合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农村四级公路建设一般没有安排占用耕地补偿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农用地应予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大化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所谓“事实根据”,就是起诉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有初步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结合上述两个条款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不能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而言,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被告具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义务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覃联道诉请确认大化县政府未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实质是请求大化县政府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义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化县政府曾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当然也就不存在履行支付补偿费的法定义务。从32号复函看,“水电路”公益项目经费,是由受益村屯群众自行协商解决,土地由受益村屯群众无偿提供,不存在大化县政府征用土地的事实。因此,覃联道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覃联道主张,一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证明大化县政府同意实施建设行为,一审未予回应即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且相关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覃联道请求调取岩滩坝首至坡贵四级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概算资料,一审未予回应确有不妥,应予指正。但是,覃联道申请调取证据,并未提供相关的确切证据线索,且“项目设计概算资料”也不足以证明大化县政府曾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覃联道还主张,2014年大化县政府相关文件中“农村四级公路建设一般没有安排占用耕地补偿费”的规定不合法。但是,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不涉及是否应当补偿的实体处理问题。该文件相关规定是否合法,与一、二审裁定的合法性并无关联,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综上,覃联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覃联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勇健

审 判 员 郭修江

审 判 员 司明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 记 员 陈清玲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