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杨蕊妍,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杨小龙,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杨蕊妍申请执行杨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257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小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蕊妍于2016-5-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4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森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