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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774号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学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774号

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要,总经理。

被告:李学青,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

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