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康,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建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唐康因与被上诉人邹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