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金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区劳仲案字(2017)4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发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