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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6246号

李瞳与王红萍赠与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瞳,王红萍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246号

申请执行人:李瞳,女,200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正槐(系李瞳之父亲),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王红萍,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李瞳申请执行王红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红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萍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向在关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德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佳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