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674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号、202号。
负责人:吴滨权,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克斌,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廖福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杨菲,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廖福涛、杨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廖福涛、杨菲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廖福涛、杨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蒲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亚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