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477号
原告:丁慧民,男,1962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宣,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方启芝,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民与被告刘玉宣、方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向被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