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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458号之一

李亚兴、江兰等与谢惠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亚兴,江兰,谢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李亚兴,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威,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兰,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兴,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江兰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威,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惠凤,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亚兴、江兰诉被告谢惠凤,及被告谢惠凤反诉原告李亚兴、江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李亚兴、江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谢惠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李亚兴、江兰,及被告谢惠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兴、江兰撤诉。准许被告谢惠凤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亚兴、江兰负担。案件反诉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被告谢惠凤负担。

审 判 长 郭  美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珊

人民陪审员 张  水  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