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李亚兴,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威,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兰,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兴,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江兰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威,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惠凤,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亚兴、江兰诉被告谢惠凤,及被告谢惠凤反诉原告李亚兴、江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李亚兴、江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谢惠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李亚兴、江兰,及被告谢惠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兴、江兰撤诉。准许被告谢惠凤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亚兴、江兰负担。案件反诉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被告谢惠凤负担。
审 判 长 郭 美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珊
人民陪审员 张 水 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