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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626号

陈立清、刘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清,刘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清,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

被执行人:刘汉江,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刘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刘汉江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汉江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刘汉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被执人刘汉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朝良

人民陪审员  陈 階

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冼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