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126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义勇路(东方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建新,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98.50元,减半收取计1499.25元。
审 判 长 甘 彬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