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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8434号

邵秀美与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邵秀美,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434号

原告:邵秀美,女,193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魏峰,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邵秀美与被告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邵秀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邵秀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綦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