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434号
原告:邵秀美,女,193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魏峰,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邵秀美与被告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邵秀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邵秀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綦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