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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586号

韩永亮贩卖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永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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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586号被执行���:韩永亮,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安达市绿色家园33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韩永亮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永亮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韩永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